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23年)

大家好,今天本篇文章就来给大家分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23年对应的知识和见解,内容偏长哪个,大家要耐心看完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国有土地上房屋...

大家好,今天本篇文章就来给大家分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23年对应的知识和见解,内容偏长哪个,大家要耐心看完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司法解释

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举握高裁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第六条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正尺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第七条 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皮纤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

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条 《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精神办理。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解读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哪些主要的内容呢?下面爱扬教育为大家带来相关解读,欢迎查看!

问题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决定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正式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是指市、县级人民***为了所辖区域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法律程序作出决定,征收所有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及其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并同时给予所有人所丧失利益不低于市场价值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鉴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另基于土地管理法特别规定的先征地后补房(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予以补偿安置)原则,所以国务院仅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实施后,房屋征收包涵了征、补两层意义;***征收房屋同时应当作出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后,房屋征收行为不同于房屋拆迁行为;房屋拆迁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在被征收人搬迁或者被强制搬迁后进行的法律行为。从法律效果上来讲,房屋征收行为的法律效果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权益发生转移。实施拆迁时房屋所有权已经不属于被征收人所有,拆除房屋行为与被征收人已经没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征收与拆迁两字之差,法律意义有着本质区别。

问题二:房屋征收合法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配则派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2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培贺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由此可知,法律对房屋征收的主体规定为市、县级人民府,而乡、镇人民***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

问题三:城市***事处不是房屋征收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第68条的规定,城市***事处的法律地位是相应***的派出机关,其本身不属于***序列,不具备国务院关于征收主体为“市、县级人民***”的法律件,不是房屋征收的主体,不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问题四:开发区管委会不是房屋征收主体

城市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相对比较复杂,很多开发区级别为***级和省级,但开发区管理事务却多为地方性事务。因此,开发区管委会在实践中多由地方法规授予了一定综合盯谈管理职责,且多系代表市级或者省级人民***行使行政管理权,管委会在行政管理级别甚至还要高于市、县级人民***的行政管理级别,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该主体本身并不属于一级***序列;虽然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方面依据当地的地方法规授权可以作为“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这一行政主体出现,但其行政主体的某种意义上的成立不能改变其不属于一级***主体的事实;另外,开发区范围又不能完全等同于其“行政区域”,开发区管委会其本身并不属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区域管辖主体,其本身没有行政区域。结合国务院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在房屋征收主体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得出城市开发区不是房屋征收主体、不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结 ;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 上级人民***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八条 为了保障***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梁饥需要;

(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橡指返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

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逗搭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是***颁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由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涉及国有土地的补偿,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条例还未出台。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扩展资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脊拦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肆野备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裂毁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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