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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目录:
298年钢材价格什么时候涨
逐年上涨。98年钢材价格是逐年上涨的,97年钢价回暖是98年下半年才回升在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过程中,必然压减低端产能,低碳炼钢和环保升级会导致成本提高。
31997年钢材价格大跌吗
大跌。国内钢价出现大幅度下滑,受到各种原因的影响,钢材市场供大于求,部分钢材跌幅大的价格下滑甚至超过20%,因此1997年钢材价格大跌,钢材是钢锭、钢坯或钢材通过压力加工制成的一定形状、尺寸和性能的材料。大部分钢材加工都是通过压力加工,使被加工的钢(坯、锭等)产生塑性变形。根据钢材加工温度不同,可以分为冷加工和热加工两种。
495年搞钢铁生意能赚多少钱
10多万。
在1990年代,一吨挣1000元,甚至2000元的情况都有。后来,每吨钢材的利润稳定在200至400元。
钢材是钢锭、钢坯或钢材通过压力加工制成的一定形状、尺寸和性能的材料。
597-98年钢材价格有上涨吗
没有。97-98年钢材价格没有上涨,从MySpic指数走势图上看,1997年到目前(2009年3月),钢材价格走过了三次下跌和两次上涨的历程。97年钢铁的价格真的下跌了,98年下半年才回升。1993 年是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 国民经济快速增长, 钢材需求旺盛, 供不应求, 钢材价格大幅上涨。
6钢铁价格波动的原因有哪些?
1. 宏观经济环境
钢铁行业的发展与国际经济和国内经济的发展成正相关的关系,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为钢材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保证,经济增长的速度直接影响着各行业对钢铁的需求,进而影响着钢铁产品的价格。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经济危机,已经波及到欧洲、日本等***,导致对我国钢材需求的萎缩,直接影响着我国钢材的出口。同时,国内的各种宏观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也对钢材价格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2. 成本推动作用
根据经济学原理的定义,当供大于求时,价格下跌,而当供小于求是,价格上涨。因此钢材市场的供需状况直接影响着钢材的价格走势。我国目前是世界上最大的钢铁生产国,其原料最主要的是铁矿石,我国目前也是世界上最大的铁矿石消费国,因此铁矿石的价格水平直接影响着钢材的价格水平。据统计,全球铁矿石价格在过去四年中分别大幅上涨了71.5%、19%、9.5%和65%,受此影响,钢材价格也会大幅上涨,同时由于成本大幅增加,使部分企业无法承受此压力而采取减产限产的的措施,使钢材市场供不应求,进而使钢材价格上涨。
3. 钢铁行业下游的需求
钢铁行业下游的范围非常广,主要用于房地产、汽车、造船、机械制造、家电等行业等,这些行业的增长趋势直接影响着对钢材消费的增长,同时当这些行业状况不佳时,也会直接影响对钢材的需求。例如,在目前全球陷入经济危机的泥潭中难以摆脱之时,各行业的处境均不佳,导致对钢材的需求大幅萎缩,进而导致钢材价格的下跌。
目前钢材期货即将问世,通过对这些因素的分析,投资者可以很清楚的明白钢材价格波动的原因所在,进而可以有效的规避市场带来的风险。
7公路清单100参与材料调差吗
公路清单100参与材料调差。1
合同有效,约定材料费调差的,从其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约定材料费调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材料费调整文件后,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按照约定进行材料费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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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约定材料费调差的,可以参照约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约定材料费调差的,能否参照约定执行呢?《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工程价款包括材料费;故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约定执行材料费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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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约定材料费不予调差的,从其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约定材料费不予调差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材料费调整文件后,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按照约定不予调差。
比如:在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8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超运距、材料调价、人工调价的问题。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六、合同价款与支付”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固定单价(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工程的不可预见性及市场因素(投标人已经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了相应的风险费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为固定单价,结算时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本工程的洽商变更及经发包人提出并确认的设计变更,作相应增减工程价款调整。”
超运距、材料调价、人工调价的产生均系工程的不可预见性及市场因素导致,华冶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超运距、材料调价、人工调价经过洽商变更或设计变更,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部分不属于增减账调整的范围。二审判决对华冶公司的该部分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类似案例还有: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荣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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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约定材料费不予调差的,可以参照约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约定材料费不予调差的,能否参照约定不予调差呢?《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工程价款包括材料费;故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约定不予执行材料费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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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未约定材料费是否调差的或者材料费调差约定不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调差文件后,可以按照调差文件对材料费进行调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材料费调差的或者材料费调差约定不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调差文件后,材料费能否调差呢?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依法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调差文件属于***定价或者***指导价;故合同未约定材料费调差的或者材料费调差约定不明的,可以按照调差文件对材料费进行调差。
比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第24条第1款规定,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如不调整显失公平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8月6日 京高法发[2012]245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11】297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年12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委员会第32次会议讨论通过)与四川规定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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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由发包人承担50%的价格风险,承包人承担50%的价格风险,从其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约定由发包人承担50%的价格风险,承包人承担50%的价格风险;故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该约定有效。比如在金义祥、株洲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6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钢材价差问题。根据原审查明,东欣公司与银泰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三条工程总价款约定:“……4.发包人提供4900吨钢材,其中发包人提供的4900吨钢材按照施工进度(承包人提前1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送至施工工地,同时补贴给承包人共计65万元的钢材差价及保管费,承包人退还给发包人每吨4000元(共计1960万元)的甲供材料费用,扣除发包人补贴的65万元,实际退还给发包人1895万元,该笔费用作为工程备料款;发包人、承包人已经预见本工程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在协议签订后三日内至双方指定的钢材供应商签署钢材采购合同,以此锁定钢材价格。本工程的钢材价格不作调整,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钢材的价格调整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包括政策性调整风险。5.发包方提供的备料款用于承包方预见存在价格风险的材料并锁定材料的价格。”本案中,案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钢材总量为9800吨,锁定9800吨的钢材需预付50%的货款。银泰公司本应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提供该款项用于锁定钢材价格,但银泰公司将4900吨钢材送至工地,用等值的4900吨钢材代替了1960万元钢材锁定款的履行。承包人东欣公司已接收4900吨钢材,则相当于接收了1960万元钢材锁定款,锁定钢材价格的义务应当由持有锁定款的东欣公司承担;未锁定钢材导致剩余钢材价格变化的风险亦应由东欣公司自行承担。因此,原判决对于该部分钢材不再予以调差的认定,并不缺乏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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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且在工期延误期间材料价格上涨的,承包人可以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调价文件向发包人主张该期间的材料差价。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的,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参照该条法律规定,因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且在工期延误期间材料价格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该期间的材料差价。比如在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鄂尔多斯沿黄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62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原审法院认定交通局、沿黄公司对延误工期造成施工材料价格上涨、成本增加负有责任是否有事实依据的问题。首先,原审法院认定因交通局、沿黄公司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有事实依据。一审时,五强公司举证了关于供方东胜区给水管网导致罕台川特大桥二标无法施工的报告、关于罕台川特大桥征地问题的报告、关于搅拌站建设情况的报告、关于请求解决电杆移位的报告、关于沿黄一级公路第二合同段无法施工的情况报告、关于办理包西铁路跨线施工许可的报告、关于沿黄一级公路第二合同段有关社会问题的专题报告等证据,能够证明因发包方交通局、沿黄公司征地、设计、协调等原因导致案涉工程无法按照进度进行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事实。其次,五强公司举证的关于沙漠旅游区永久性征地延误申请补偿费用的报告、关于包西铁路影响施工申请补偿费用的报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关于申请材料价格调整的报告、关于申请材料价格调整的报告以及一审法院依据五强公司的申请委托河南远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远大工程管理公司)所作的《鄂尔多斯市沿黄一级公路树林召至独贵塔拉段工程停窝工损失费及材料价差调整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够证明因交通局、沿黄公司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带来的工程材料价格上涨、成本增加具体情况。因此,原审认定因交通局、沿黄公司的原因造成了工期延误,工期延误也带来了五强公司工程材料成本增加,原审法院认定交通局、沿黄公司对延误工期造成施工材料价格上涨、成本增加负有责任,有事实依据。此外,《招标文件》虽然对正常施工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承担作出了约定,但该约定并不适用于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期间的材料款调差,以双方当事人可以预期的合理风险负担约定调整单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扩大,显然有违公平、有悖逻辑;交通局、沿黄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在工期因自身原因延误之前将材料款一次性全额支付给实际施工人或承包人,一次性全额支付也不符合建筑行业交易习惯,交通局、沿黄公司以已经支付材料款为由主张不应负担因延误工期造成材料成本增加费用,没有事实依据。华能白城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吉林东煤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38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认为,工程延期开工期间,水泥价格发生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大幅上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12月1日下发的吉建造[2011]1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由于今年水泥市场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比2010年同期涨幅超过50%,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签订合同过程中无法预测。发、承包双方合同中对水泥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工程结算时可以按工程投标期信息价格为基数,水泥结算差价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超过10%以上部分由发包人承担,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该文件虽系行业指导性文件,不能直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但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该文件载明吉林省水泥市场价格在2011年发生了施工双方无法预见的大幅上涨。结合该文件及东煤公司于2011年4月及2011年8月先后签订的两份《水泥产品购销合同》,可认定因华能公司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开工,东煤公司为进行施工采购水泥的成本已由每吨430元上涨至每吨600元,东煤公司为进行案涉工程施工所需支出的成本增加。上述***文件对于水泥价格上涨成本的负担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虽提出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但对于双方无法就水泥调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的,二审法院参考***文件中确定的水泥调差款负担比例认定双方责任,并无不当。东煤公司主张的水泥调差金额在该***文件确定的发包人应承担的差价比例范围之内,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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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材料费不调差,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承包人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材料调差的一般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承包人可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材料调差;然而,实务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不予支持承包人的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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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材料费不调差,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承包人以公平和诚信原则主张材料调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综合考量后可能会支持。
约定材料费不调差,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承包人能否以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主张材料调差呢?《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由此,承包人可以依据公平和诚信原则主张材料调差,在实务中,承包人以公平和诚信原则主张材料调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综合考量后可能会支持,比如(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73号案件、(2020)苏民再8号案件。 综合上述可知,约定材料费调差,合同有效的,从其约定;约定材料费调差,合同无效的,参照约定执行。约定材料费不予调差,合同有效的,从其约定;约定材料费不予调差,合同无效的,参照约定执行。未约定材料费调差或者材料费调差约定不明的,按照调差文件进行材料费调差。因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且工期延误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承包人可以依据调差文件向发包人主张材料差价,但另有约定从其约定。承包人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材料调差的,一般不予支持;承包人以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主张材料调差的,可能会得到支持。 所以,公路清单100参与材料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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